法治手段是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道德和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是为德治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税收立法一般都没有立法目的条款,但由于消费税都有其特殊目的,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加入对该项税收收入使用情况的要求,比如烟草消费税的收入应该用于限制吸烟的政策推广、补贴医疗支出等等。是否可以这么推断,电池消费税是行业困局、环境压力的推手呢?毫无疑问,这类消费税应该即刻停征。
有理由相信,此十项消费税带来的总体征管成本与其收入相差不会太大,也就是说,这样的税收于政府收入无益,于社会总体利益是得不偿失的。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应该改为: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本次消费税的立法,公众对其改革的期待十分强烈。理由是此两类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造成污染,征税是为了抑制生产和消费。立法者应考虑将上述十项消费税取消。
作者: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进入专题: 消费税法 。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值此民法典即将通过之际,2020年,我们将正式迈入民法典的时代,一个解释学的时代即将到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也将伴随着民法学研究的深入而得到充分的发展,我们广大民法学人也应当致力于让民法典的适用真正地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让冷冰冰的法律文字通过司法适用而彰显正义的精神
也有论者就民法典物权编与总则编的立法协调加以讨论。遗产酌给不能导致物权变动,无人承受遗产物权变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研究 在人格权法方面,有论者就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展开了讨论,从而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奠定了请求权理论基础,也有论者从伦理价值、权利人性等角度出发为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了论证。还有不少论者就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农户资格权这一概念的妥当性、资格权以及使用权的定性等进行分析。
其二,就监护制度而言,有论者认为,现代监护理念指引下的监护制度应兼顾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及其意思自治,未来立法应致力于实现监护与行为能力的有限脱钩:一是建立并完善独立的监护程序,使监护启动条件与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分离。其六,情势变更制度得到了广泛关注,有论者认为在民法典中承认情势变更制度,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
此外,就混合共同担保等共同担保情形是否应当允许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问题,学界仍然展开了较为激烈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会议纪要中最终采纳了现行民法典草案的立场,否定了法定追偿权的存在。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上应当与土地管理法分工协调、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不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则应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学者就融贯民法典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进行了具体分析,有论者则就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思路进行了检讨。
有论者就中国民法典分则诸编的排序问题展开了研究,从而实现人前物后的基本理念。还有论者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应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因为婚姻家庭编社会化有利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能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从而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的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和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展开。其二,在用益物权部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政策如何落实到立法之中得到持续关注。不少程序法学者则从程序法视角对民法典草案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般都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重视与程序法的协调、要注重实体法规范的落地,比如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选择,有论者则就民法典草案中的多个先诉抗辩权展开了讨论。
但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增加的情势变更制度所增设的再交涉规则,其性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仍有待商榷。立法上应当设置独立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并正确处理其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法学术研究 。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即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以提升。
有论者则就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促成成年监护制度的多样化展开了讨论。该观念基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图景中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妥当性,有可能避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所导致的诸多可能反向效应,所以民法典不设置债法总则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此同时,有观点主张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核心构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在婚姻家庭编中增设监护协助决定制度,让协助决定取代现行法上的成年监护替代决定。民法典编纂将对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价值体系的完善、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现代化和法律解释学的体系化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有论者就公平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如何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制展开了研究。也有论者认为,在我国未来七编制结构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将同时承载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功能,宜在担保物权制度一般规定中同时涵盖债权担保的共通规则。
其四,有论者就违约金调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完善研究,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宜将商事合同排除在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合意,且不宜将其纳入法院释明的范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应当由主张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一方提供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据。就具体侵权类型而言,学者们就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新媒体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规则、院外会诊的医疗损害责任等都展开了研究。
有论者认为同时坚持集体土地股份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股份化的客体界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法的分则部分,有论者则就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进行了研究。
此外,不少论者就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关系展开了讨论,比如有论者就认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应予以重塑,构建集体成员权制度并充实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并取消其转让限制、开禁抵押,回归土地经营权的租赁债权本质,剥离其难以承载的融资担保制度目标。《检察日报》2020年1月7日第3版 ◇ 广大民法学者为民法典的出台进行着理论研究的最后冲刺。
在民法典人格权法的具体立法设计上,不少论者针对人格权编的不同草案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如何完善立法的建议。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应当保持一致,均采取创设主义,同时设置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更多的民法学者关注民法典各分编的协调: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存在体系关联,应当注意协调。就人格权的侵权保护而言,有论者主张侵权获利赔偿并非对损害计算方法的改变,而是颠覆了以实际损害为支点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继承编有必要对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扩大必留份权利人之范围、明确必留份资格之判断时间及份额的确定标准、强化必留份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就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物权编的协调而言,有论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其二,有论者就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中肯定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同时行使规则提出了质疑。有论者就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担保物权制度应当如何进行修改展开了讨论,对于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避免立法冲突、彰显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等加以分析,主张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化构建应通过完善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节的一般规定得以实现,既要明确规定担保人有权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的有限财产保证制度,也要进一步抽取担保物权的共通规则,增加最高额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流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等规定,并增加担保物权与保证担保共通的从属性规范(担保无效后果及债的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以及担保范围、共同担保等共通规则。
就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而言,有论者就合同编应当如何修改进行了宏观层面的讨论,不少论者主张担保制度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在土地制度的研究中,有论者认为现有土地发展权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范式均亟须转型。
其三,学者们就担保物权制度的关注也是物权编研究的重中之重。此外,有论者就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并就现行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应当是注重体系协调、尊重主体需要、维护性别平等、矫正社会排挤、维护公平正义,规范定位需要明确婚姻自由边界、充实夫妻关系内涵、规制亲子关系认定、实现收养制度回归。总体上而言,伴随着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并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学界就民法典编纂的研究仍然占据了民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流,广大民法学者为民法典的出台进行了理论研究的最后冲刺。
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包括民法价值、民法内容、民法体系、民法解释学和民法方法多元化发展。就具体制度而言,学者们除了就无效婚姻等效力瑕疵婚姻的立法构建等展开讨论外,主要针对夫妻债务、监护制度等展开了较为集中的研究: 其一,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有论者提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杜绝债务纠纷的政策目标,未来民法典理应就此予以重构。
就2019年民法学界就民法典编纂的研究而言,大致可作如下概述。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与完善 在继承法方面,有论者认为,当代的继承制度,不能忽视、割裂历史传统,而要在接受继承法当代价值转向的同时,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以保证国家角色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实现遗产的顺利流转,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对此,学界仍然存在一定争论,除了不少学者认为民法典体例结构上理应包含债法总则编之外,还有论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的争论背后,虽然隐藏着对历史和理性、形异和实异、显性和隐性这三重关系的不同立场,但这个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问题,不会涉及到价值判断结论和体系效益的不同,所以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这种方案背后的观念基础可能包括体系思维和论题思维的连接、将民法典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功能预设、不同发生原因之债的共性和个性的协调。侵权获利赔偿请求权的生成与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要素的无形性、易被侵害性,以及权利主体难以证明实际损害、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特殊属性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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